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
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
(相关资料图)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
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
司”)的独立董事,本着实事求是、认真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判断的
立场,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,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
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:
一、关于与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
我们认为:公司用部分固定资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平煤神马融资
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,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率,优化
公司债务结构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、公平和公正原则,定价公允,
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司董事
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,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,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
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二、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半年度风险
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
我们认为:公司将资金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
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财务公司”)的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,
不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,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风险,不存在损
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
管理存在重大缺陷;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、贷款等金
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;同意公司关于财务公司 2023 年半年度风险持
续评估报告。
三、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
务的议案
我们认为: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租赁通过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
务,既能增加上海国厚租赁的经济效益,也能增加公司的盈利,符合公
司及全体股东利益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、公平和公正原则,定价
公允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公
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,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,表决程序符合有关
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四、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
我们认为: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
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
用的监管要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
范运作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》
的有关规定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,不存在变相改变
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;报告内容真实、准
确、完整,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,真实、客观
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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